在充分发挥个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我们应该注重处理好四种关系,以形成一个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
首先,我们需要处理好与上级部门的关系。我们应该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并及时向他们汇报工作进展。同时,我们也要主动寻求上级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我们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需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我们应该与被监督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尊重和理解。我们要注重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原则,确保被监督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我们需要处理好与同事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建立团结合作的工作氛围,互相支持和帮助。我们要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协作,以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团队建设,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最后,我们需要处理好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积极倾听群众的声音,关心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我们要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解决他们的问题。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互动,提高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满意度。
总之,通过处理好这四种关系,我们可以形成一个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工作作用。
派驻机构监督责任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体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派驻机构作为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履行主体责任。同时,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作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双方的合作与配合,有助于形成监督责任的闭环,推动党的工作落实到位。派驻机构监督责任的发挥,需要依靠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积极配合和支持,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的履行,也需要派驻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只有双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推动党的工作落实,确保党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一是根本目标一致。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目的都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为了监督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两者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不是对立关系。因此,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都应正确认识这一点。
二是职责分工不同。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对驻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全面领导和抓好各项工作,并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工作的着力点在于推动驻在单位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而不是代替党组(党委)应尽的责任,也不承担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
三是二者应同向发力。落实主体责任是落实监督责任的基础,主体责任履行好了可以为履行监督责任创造良好的条件。而落实监督责任是落实主体责任的保障,监督责任履行好了可以推动和促进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只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协调配合、同频共振、一起努力,才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派驻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机关派驻到地方单位的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驻在单位的工作。而驻在单位内设的纪检机构则是负责监督和管理驻在单位内部的纪律和廉政建设工作。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派驻机构通过派驻工作人员进驻驻在单位,可以更加直接地了解驻在单位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纪律和廉政问题。同时,派驻机构还可以向驻在单位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驻在单位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的存在,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驻在单位内部的纪律和廉政建设工作。纪检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纪律规定,加强对驻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和惩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纪检机构还可以开展廉政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驻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素质。
总之,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支持和促进的。通过派驻机构和纪检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地加强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纪律和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为保持党风廉政和工作纪律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求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履行职责。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规定,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可以要求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每半年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听取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并对履职不力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制定问题线索督办工作规定,认真督办问题线索。
二是支持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纪律审查工作。针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普遍存在的经验不足、审查调查能力不强、相关保障不充分等问题,通过线索分析、案件指导、协助查询、审理咨询、组织培训、抽调锻炼、协调相关部门支持等方式,指导其加强监督执纪工作。
三是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要协助配合派驻机构的工作。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回访教育等工作,要组织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共同开展,确保内设纪检机构履行责任。
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派驻机构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机构,负责代表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派出机关则是派遣派驻机构的国家或组织的政府部门。
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与协调的关系。派驻机构作为派出机关的代表,负责执行派出机关的任务和政策。派出机关的相关部门则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派驻机构的工作与派出机关的整体目标一致。
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信息共享、协调行动和资源支持等方面。派驻机构通过与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派出机关的政策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派出机关的相关部门也会根据派驻机构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确保派驻机构的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合作的关系,通过互相支持和协调,共同实现派出机关的目标和任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职责,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工作。这意味着他们将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派驻机构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首先,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他们将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帮助派驻机构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定期的培训和交流,他们将帮助派驻机构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其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将加强与派驻机构的联系。他们将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派驻机构的工作进展和需求。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他们将确保派驻机构的工作与总体目标保持一致。
此外,派出机关相关部门还将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他们将为派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同时,他们还将关注派驻机构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福利,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总之,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以提高派驻机构的工作效能和绩效。通过密切合作和互动,他们将共同努力,为派驻机构的发展和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一是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与派驻机构联系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审核把关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督促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处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联系开展其他工作。二是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与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三是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四是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工作。五是派出机关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工作。
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与协调的关系。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在地方设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纪委监委的工作。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地方纪委监委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同时,派驻机构还负责向中央纪委报告地方纪委监委的工作情况,并协助中央纪委对地方纪委监委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地方纪委监委则是地方党委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地方纪委监委与派驻机构之间的合作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纪律和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密切合作,可以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无缝衔接,形成纪检监察工作的合力,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效果。
在派出机关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可以合作开展以下工作:共同进行专项检查、专项监督,以解决系统和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合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负责;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需要合作开展的工作。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时,有时需要地方纪委监委协助查询、调取、联系相关单位;地方纪委监委有时也需要通过纪检监察组协调驻在单位。由于派驻机构没有留置场所,人员力量有限,所以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一般都要联合地方纪委监委共同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使用地方纪委监委的留置场所;或将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纪委监委,由其开展监察调查,由派驻机构开展纪律审查。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派驻机构牵头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地方纪委监委抽调人员予以支持,协助采取有关审查调查措施,共同完成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另一种是由派驻机构负责纪律审查,地方监委负责监察调查,重要案件由派驻机构派工作组协助地方监委开展监察调查,两个单位既分工又协作,一体推进审查调查工作。审查调查工作中,涉及驻在单位所属单位的调查取证一般由派驻机构人员牵头负责,地方纪委监委同志牵头负责涉及地方单位的调查取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提高审查调查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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