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宣讲辅导报告
同志们:
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
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A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A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此次《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
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一)关于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
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
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2.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
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3.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
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内容;
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
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
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
5.第五章其他规定中。
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
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因违犯**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二)关于第二编分则
1.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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