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管理规定
目的: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使全体职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全体职员工
内容:
3.1本厂正常工作时间按作息时间安排表规定。因季节变化、客观因素需要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公司决议,人事部另行通知。
3.2每周日一般情况下不上班,加班另行通知。
3.3考勤内容
3.3.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3.3.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3.3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员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3.3.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旷工不到半天者按半天处理,旷工不到一天者按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3.4本厂职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时间打卡制度。
3.5本厂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3.5.1总经理或副总以及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3.5.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核准者。
3.5.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3.5.4特殊事故事后有所証明者,经主管核准者。
3.6本厂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工一天论,按其情节轻重酌以惩处。
3.6.1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3.6.2有涂改工卡情况者。
3.6.3故意毁损工卡者、伪造工卡者。
3.7中午或下午下班、上班除因工作需要直落外,不得一次打卡两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按迟到论处。
3.8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直属主管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旷工处理。
3.9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3.10职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当月50%全勤奖,达5次者扣发当月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3.10.1迟到:上班时间起至5分钟(含)内才打卡者,计迟到;上班时间起5分钟至60分钟(含)内才打卡者按旷工半日论处;上班时间起超过60分钟才打卡者,按旷工一日论处。
3.10.2早退:下班打卡提前于下班时间5分钟(含)内者,计早退;提前打卡5至60分钟(含)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打卡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一日论处。
3.10.3迟到、早退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处;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每迟到、早退一次按旷工半日论处。
3.11职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1.5日基本工资,扣发50%全勤奖;职员工无故旷工一日者,扣发3日基本工资,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记小过处分。扣款全部于当月工资扣除。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大过处分。无故连续旷工满3天者,给予除名处理。
3.12职员工上下班未打卡者视为迟到或早退(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工卡核准签注外),上项签卡必须于下个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所属主管签卡为限。
3.13职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主管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核准,部门主管出差由总经理核准。
3.14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登记手续并交到人事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申请表”者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3.15直接生产人员当月全勤者,获得公司全勤奖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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