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讲:(第十一条)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的第十一条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进行了全面规范,内容比较多,咱们逐段逐句来学习。
第十一条的第一段,说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定义,大概分了三个层次(已在上面用红色竖线标明)。
第一个层次是直接给出的定义,说明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的党内职务的范围。什么范围呢?即“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关于什么是党内职务,咱们在上一讲已经详细说过了,此处不再赘述,您可以出门左转,打开后对照着理解,会更直接一些。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就是所有的党内职务,要么是党内选举产生的,要么是组织任命的,没有其它途径。而在定义中之所以把两种方式又强调一遍,其实是在告诉我们:当我们按照规定进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不要纠结该职务是党内选举产生的还是组织任命的,而是都要受到处置的。
第二个层次是对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情况的处理方式。此处内容虽多,但比较好理解,假设现在依照规定要撤销某人的党内职务,那我们要做哪些工作呢?——
首先与干部组织部门联系,明确此人在党内一共担任了哪些职务,所有的都要掌握,且要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其次在处分决定中写明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撤销一个职务,此处要求的是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这是绝对没有商量余地的,不能选择排序在第一个之后的其它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这句话比较好理解,在落实的时候。如果处分决定的文件只下一个,那么在这个文件上对于撤销的职务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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