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八条。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纪律是党的六大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列第四部分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2017年10月,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强调要对党忠诚老实,自觉同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中央集中领导和团结统一的言行作斗争。所以,严明政治纪律,不仅有利于落实“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而且有利于通过强化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起来,进而让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当前,部分党员存在将自己凌驾于**之上,把自己视为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人物”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党中央的权威。为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党内监督条例》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列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决不允许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自由主义。可见,为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对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
本条通过设置严格的**处分规定,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身的言论、行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会危害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关于该违纪行为实施方式的理解。对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既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其中,作为的方式表现为公开对党中央的指导思想、理论路线方针、重大观点、重要理论等进行评论、不负责任地进行批评和指责,或者采取实际行动和措施进行抵制和反对;不作为的方式表现为对需要表态的重大原则性问题采取漠然态度,不表态、不发声。
二是准确把握纪律处分与法定权利保护的关系。我国现有法律和相关党规对公民和党员的言论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又如,《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党员可以公开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特别是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旗帜鲜明讲政治,既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也是保证我们党干事创业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中的一员和干事创业的先驱者,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典型案例】
某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某某严重违纪案
2012年底,某美术学院召开会议,传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某某在会上公然宣称:“吃吃喝喝不是个事儿,美院是个小地方,出不了什么问题。”2013年12月,某美术学院召开会议,传达中央纪委、某市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赠送货卡年历等物品的通知》,武某某在会上讲:“小题大做!”“有必要吗?这样合适吗?”“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领导给我寄贺卡,我能不回吗?”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在研究活动材料时,武某某讲:“这纯粹是形式主义,这不是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吗?”2016年7月,武某某被市纪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遵循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是党的一项最根本的政治纪律。A总书记指出:“要做政治的明白人,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做到头脑始终清醒、立场始终坚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理想信念和精神家园的根基,四项基本原则动摇,理想信念与精神家园则会面临崩塌的危险。为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的实质是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必将扰乱人的思想,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本条共分为两款,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其三,违纪的主观要件需要分情况理解。第一款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言论会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第二款的主观要件为复合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的行为。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关于选择性违纪行为的理解。在《纪律处分条例》分则所规定的违纪行为中,有很多选择性违纪行为。例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违纪行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即为选择性违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定性量纪时,可参照《刑法》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上述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本违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又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的,仍定性为一种违纪行为,即应当定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行为,不作合并处理,但在量纪时可纳入违纪情节予以考虑。
二是关于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等言论行为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第一百零五条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此外,如果党员利用信息网络或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宣扬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等反动性言论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非法利用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如果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其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利用网络犯罪等,则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典型案例】
某市某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案
2020年7月,某市某区纪委区监委对某市某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任某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此外,任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7月23日,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含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对政治言论进行严格规范。为此,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的公开发表和传播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从公开发表、传播或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集中统一。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
本条的第一款通过对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的列举,明晰了予以**惩戒的具体情形。其中,所谓“公开发表”一项,是指党员公开发表有违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等。所谓“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是指妄议党中央经过正式程序和法定环节确立的重大方针政策。所谓“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是指通过篡改历史、编造虚假情况等手段,歪曲、曲解我党我国我军的历史事件、人物、进程,损害我党我国我军的历史地位和历史贡献。本条第二款主要是针对第一款所列内容,以及为第一款所列行为提供助力条件的党组织或党员进行追究**责任的规定。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关于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区别。与第五十条着眼于反对改革开放决策的规定不同的是,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侧重于违背、扭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的规定。在量纪处分的实践中,需要注重对“反对”与“违背、扭曲”涉及的行为情节和危害性的差异的理解。相对于具有直接否定语意的“反对”而言,“违背、扭曲”则显得较为间接,只要发表的内容与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要求或精神不相符、不一致或不到位,则可以予以认定。
二是关于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表现形式,诋毁、诬蔑英雄模范,还可能触犯《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歪曲、丑化、滚读、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规定。如果党组织或党员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典型案例】
原国家某局副局长徐某被开除党籍案
2022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国家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徐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热衷迷信活动;此外,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物品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作为党组织的“细胞”和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基础,党员应当是践行党性原则的先锋者和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的实践者。为此,本条对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物品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以实现对党员行为的严格规范。
从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物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也涵盖党组织。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集中统一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和网络音频视频资料等,仍对其制作、贩卖和传播;或明知是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和网络音频视频资料等,仍进行私自携带和寄递:或明知是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贩卖、传播以及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私自阅看、浏览、收听载有严重政治问题物品的行为。
本条的第一款通过对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非法出版物的规定,明晰了予以**惩戒的具体行为方式。其中,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和印刷等手段,制造和创作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所谓“贩卖”,是指通过批发、零售和代售等手段将他人制作的上述非法出版物转卖给第三人。
所谓“传播”,是指通过复制、展示、播放、运输和邮寄等手段将上述非法出版物在社会和群众中予以流传。本条的第二款主要是针对私自携带和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非法出版物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中的“私自携带”和“寄递”的行为方式既包括秘密实施,也涵盖公开实施;既包括随身携带,也涵盖托运出入境和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非法出版物的规定。
【适用要点】
在执纪办案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需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纪律适用和法律适用的有机融合。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制作、贩卖、传播以及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有严重政治问题物品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中,触犯刑事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可能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关于禁止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传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的出版物的规定;触犯行政法律规定是指,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在出版物等传播载体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规定,以及触犯《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关于问题印刷品或问题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如果党员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典型案例】
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书刊入境问责案
李某,党员,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王某,党员,某国有公司物责供应部副部长。2016年5月,李某与王某就进口原材料事宜出国考察,在某国际机场中转回国停留期间,经人推荐,李、王二人各自购买两本外国某学者所写歪曲我军历史、诋毁诬蔑我国老一军国家领导人的所谓揭秘类书籍,并私自携带入境。之后,二人将该书借给亲朋好友传看时被公安机关查扣。二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李某、王某作为国企党员领导人员,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入境,并且将该书借给他人传看,均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均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此外,李某作为党员领导人员,还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违纪行为。综上,对李某、王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二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严守党的政治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既是在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政治文化,尤其是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科学论断,又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党的建设面临的严峻考验和党内存在的严重问题作出的精辟分析,具有深刻的历史内涵和鲜明的现实指向。作为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最重要环节,严守党的政治规矩既是党员、干部的政治底线,又是维系党内团结、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政治生命线。当前,部分党员存在搞小派别、结帮营私等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为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规矩,维系党内团结和统一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同时,党章还强调,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禁止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列为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强调“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从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主要是指党员中的领导干部。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统一。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
本条共分两款,通过对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行为的规定,明晰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中,所谓“秘密集团”,是指违反党章规定,由少数党内人员私下勾结建立的,旨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等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隐秘组织;所谓“分裂党的活动”,是指破坏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或不遵循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所谓“其他分裂党的活动”,是指除了组织分裂党的活动以外,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分裂党的活动;所谓“参加分裂党的活动”,是指明知是分裂党的秘密集团或其他具有分裂党的团结统一的活动,而出于主观意志积极参与的行为。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关于该违纪行为主观要件的理解。本违纪行为在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行为的故意。其中,这里的“故意”应当作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即只要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具有违纪性理解即可,不要求其具有对违纪结果的准确认知。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基于错误认知参加或组织分裂党的活动后,意识到行为的违纪性并及时退出,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二是关于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作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中,触犯刑事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中关于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触犯行政法律规定是指,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本条所规定之侵害党的团结统一,部分属于《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有关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规定。因此,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在惩成上述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和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纪行为时,应当同时适用政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且需注意处分种类与幅度之间的相应匹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典型案例】
希某策划实施分裂党的活动案
希某,曾历任某自治区某厅厅长、某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记等。希某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长期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投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此外,希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月,希某被开除党籍。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政治责任决定了任何党员不得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的实质就是背离党组织,另搞一套,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其不仅违背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更是封建阶级和旧社会行帮思想在党内的现实反映。为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主要是指党员中的领导干部。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统一。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的行为。
本条通过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和利用非法手段捞取政治资本行为的规定,明晰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中,所谓“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是指一些党员、干部背离党组织,破坏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为了私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借“同学”“同乡”“战友”等各种名义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相互勾结,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亲亲疏疏,利益输送,在党内形成不同的团伙和山头,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在单位内部笼络身边人,组建“个人王国”,或通过在单位外部网罗亲朋好友、同学、同乡等形成关系网,打造“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所谓“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之便,攀附政治上对自己有利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向其输送利益,以期在职务升迁时能得到对方的支持。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准确把握本条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纪行为的界限。本条与第五十三条都对在党内组织小集团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在执纪办案中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予以把握:从组织严密性来看,与在党内组织具有明确政治目的、周密行动计划和严密组织的秘密集团不同的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一般未形成严密组织,且行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从组织行动目的来看,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目的是分裂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旨在谋取小集团的政治私利。
二是准确理解本条与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及违规选拔干部行为的区别。从本条与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的区别上来看,二者在违纪主体、定性和处分结果上存在不同。与本条违纪行为的主体为党员,违反政治纪律所不同的是,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且该行为违反的是组织纪律,情节严重方能给予**处分。从本条与违规选拔干部的区别上来看,有鉴于违规选拔干部属于非组织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故二者构成牵连关系,可择一重处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凸显行为的政治属性,在**处分档次相当的情况下,可依本条进行定性。
【典型案例】
朱某培植个人势力,污染政治生态案
朱某,中共党员,2015年至2017年任某市某区区长;2017年至2021年任某市A县县委书记。经查,朱某在任A县县委书记期间,为培植个人势力,以使用熟悉的干部便于开展工作为幌子,先后从原任职地区即某区及其成长地B县调入多名老乡、同学任A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朱某以“老大”自居,要求上述人员对自己“效忠”,安排他们为自己保管违纪违法所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及打击不同意见人员,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吹嘘朱某的政绩以捞取政治资本。朱某多次违规提拔、重用上述人员,还以“老乡、同学聚会”名义经常与他们私下谋划如何造势。朱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污染A县政治生态。2021年6月,朱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解读】
A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亦强调,要严肃查处为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的领导干部,严惩“政治骗子”和政治编客、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基于“两个维护”的根本性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与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条款,针对管党治党实践中出现的“政治骗子”问题充实了违纪情形与处分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从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其一,违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一般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统一以及党员对党的忠诚。其三,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同时,第二款中被政治骗子利用的行为亦可出于过失。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的行为。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对于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需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管党治党的实践中,极少数党员权力观严重扭曲错位,将“提拔重用”“当大官”当作人生的唯一追求,从而将心思放在投机钻营之上,主动结交政治骗子寻求“提拔重用”或者在政治骗子的“围猎”下丧失党性原则,最终陷入骗局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政治骗子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情形下,不仅党员领导干部本身的理想信念受到了侵蚀,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门走偏门,而且极易导致滥用职权、政治生态恶化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必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第二款则规定了对于充当政治骗子的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重处分,相较于第一款的行为,充当政治骗子的主观恶性以及潜在危害性更大,需要给予更为严厉的处分,充分体现我党刮骨疗毒、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适用要点】
本条的适用要点有二:
第一,需要注意法规竞合的情况。这里的法规竞合主要指该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等廉洁纪律条款的竞合。之所以存在法规竞合的可能性,是因为所谓的“政治骗子”有可能构成上述条款中的“特定关系人”。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往往对这些所谓的“大师”“高人”有求必应、言听计从,甚至默许这些政治骗子成为所谓“地下组织部长”,换言之,其与政治骗子之间往往具有相当紧密的经济关联性和精神依赖性。由于本条的处理较上述廉洁纪律条款更重,最轻的处理即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应优先适用本条之规定,严肃追究违纪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责任,如此方能全面评价上述行为在政治、经济以及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恶劣影响。
第二,需要注意适用纪律与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的问题。《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若违纪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诈骗罪,党组织应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纪法衔接的规定,按照其受到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典型案例】
某省自然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姜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案
经查,姜某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盲目听信“政治骗子”,花费巨资跑官买官。同时,姜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情形。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姜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从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抓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关键。为了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A总书记就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多次作出重要论述。2013年1月,A总书记指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2018年1月,A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而“七个有之”就包括“自行其是”。不同历史时期,自行其是、山头主义有着不同的现实表现,但其本质特征没有变,即背离党中央、破坏党的权威与团结统一、抵制党中央与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
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会破坏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
本条对上述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以期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对违纪行为的清醒认识,并坚决抵制。本条共分为三款,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规定,明确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中,所谓“山头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产物,是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和封建化的体现。
其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将上下级看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党组织培养的干部当作自己的家臣,将国家公共资源视为个人私有财产。所谓“拒不执行”,是指有义务有条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已明确作出的决策部署,而拒绝执行。所谓“另搞一套”,是指违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及决策部署,而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额外作一套土政策及决策部署。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准确把握违纪主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政治素质是否过硬,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为此,本条的违纪主体聚焦于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在《纪律处分条例》中被多次提及,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准确理解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与向上一级组织按程序反映情况的区别。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可见,党章赋予了党员领导干部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建议行使的前提是在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其不能等同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
【典型案例】
某省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某某被“双开”案
杨某某在担任某州委副书记、某州州长期间,自行其是,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经常在“小圈子”内非议组织决策,多次散布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发表不负责任的议论。作为政府“一把手”,他对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消极应付甚至反对。他表面上表态拥护省委对某州的人事安排决定,却在“小圈子”内非议、表达不满,把本应向组织反映的一些问题在下属中去议论,极大地影响了当地干部队伍的团结。2017年8月,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杨某某曾经费尽心机在某州大山深处藏匿的300余万元现金,最终也被办案人员查获。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以及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解读】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必须抓紧抓好的工作,是一场需要保持顽强斗志和战略定力的攻坚战、持久战。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亦在总则部分强调要“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然而,实践中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将新发展理念抛在脑后,错误地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最终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背道而驰。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往往过于追求个人政绩,不惜为了“漂亮”的经济增长数据大力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或者想方设法规避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划,无视经济发展规律以及当地发展的实际需要,贪大求全地招商引资乃至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大搞超前投资、寅吃卯粮,导致“烂尾楼”“断头路”“烂尾项目”等种种乱象。更有甚者将个人利益掺杂进政府项目、公益项目之中,大兴土木、劳民伤财,投入大量宝贵的人力物力搞了徒有其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当地群众不满意,更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高度重视此类问题,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原先的违反党的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并作为“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的加重要件,从而更有力地督促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秉持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A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践行好新发展理念。
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以及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其一,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三,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政绩观的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或者由于认知上的不足,没有充分意识到自身的行为与正确的政绩观背道而驰,已违背了新发展理念、背离了高质量发展要求,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较大损失以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负面产物。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导致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较大损失。
【适用要点】
本条的适用要点有三:
第一,需要注意“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的认定。实践中,“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指不顾实际与群众需求盲目上马的工程。此类工程往往严重超越当地的实际发展阶段,枉顾当地群众的现实需求,严重浪费资源,造成地方政府负债率过高等不良后果。同时,此类工程往往华而不实,重噱头轻效用,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实践中出现的极少数贫困县大肆举债造雕塑、修广场、建度假村即为典型。
第二,需要注意法条竞合的情形。本条为《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部分的新设条款,其前身为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规定。因此,本条在适用过程中容易与《纪律处分条例》中其他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条款发生竞合。例如,就与其他政治纪律条款的竞合而言,《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关于违反党的优良传统的情形。我党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大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显然与之背道而驰。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本条之规定。同理,当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制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条款发生竞合时,亦应当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本条。
第三,需要注意适用纪律与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的问题。《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若违纪党员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以及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党组织应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纪法衔接的规定,按照其受到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委原书记王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案
经查,王某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谋求特殊待遇,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贪图虚名、弄虚作假,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擅权妄为、急功近利,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此外,王某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情形。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对党忠诚不仅是党员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更是党中央对党员干部一以贯之的政治要求。实践地看,对党忠诚既不是对个人忠诚,也不是迎合领导个人,更不是无原则地搞人身依附,而是要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遵守党组织程序、服从党组织决定,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点,努力践行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当前,部分党员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败坏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党的政治生态。为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将“对党忠诚”写入预备党员入党誓词,同时明确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规定:“要以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偏离‘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决不允许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搞两面派、搞‘伪忠诚’。”
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会违背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
本条主要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重大违纪党员干部的典型案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规定。本条对“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列举了几种具体情形,其实质是政治投机的表现。其中,所谓“表里不一”,是指表面说一套,背后做一套,最终损害党的形象与威信,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所谓“阳奉阴违”,是指表面上遵从党组织决定,暗地里予以违背。所谓“欺上瞒下”,是指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所谓“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是指言行不一、心口不一,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例如:台上高谈马克思,台下迷信风水师;对人讲纪律,对己搞变通;嘴上勇于担当,心里怯懦避让;对上反“四风”,对下耍威风;会上讲任人唯贤,会下搞用人唯钱;幕前假清廉,幕后真腐败;人前修身齐家,人后全家腐化。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准确辨别“两面人”。任何一种违纪行为在本质上都可归结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但“两面人”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需要严格区分本条中的“两面人”与一般性的心口不一、表里不一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中的“两面人”的本质是不讲政治,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的表现,主要体现为台上台下两个样,人前人后两张皮。具体来说,台上义正词严地大谈党风廉政建设,台下却搞以权谋私、团团伙伙,甚至搞利益集团;对上阿谀奉承,对下颐指气使。“两面人”表面上拥护中央的决策、执行中央的政策,但实际上却出于私人利益贪污腐败,让中央政策陷入空转。对此,辨别“两面人”时要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合力。
二是关于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本条所规定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违纪行为,部分属于《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有关公职人员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以及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政治要求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在惩戒上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违纪行为时,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典型案例】
某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某某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案
2015年9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某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买某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奥某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此外,奚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窦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通过信访和举报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权力监督的目的不仅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更是为了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然而,实践地看,个别举报人滥用监督权利恶意举报,甚至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地扰乱了信访秩序,影响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此,党通过发布重大报告及出台相应党内法规等形式,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又如,党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严格规范该类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权威、形象,以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会破坏党和国家的权威、形象,以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其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的本条通过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规定,对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其中,所谓“政治谣言”,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政治现象,是指个人或集团出于政治目的或者其他利益,传播的毫无根据的政治消息或虽起之有因却严重失真的政治消息。政治谣言包括三大特点和六大主题:从政治谣言的特点来看,其具有内容虚假蛊惑人心、证据模糊混淆视听、方式灵活真假难辨等特点;从政治谣言的主题内容来看,其主要围绕政治内幕、政治腐败、人事任命、个人生活、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政策的调整和变动展开。所谓“诬告”“陷害”,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陈述等方式,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或部门(单位)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公安等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作恶意虚假告发,意图使被举报人员或单位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等行为。
【适用要点】
在执纪办案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需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纪律适用和法律适用的有机融合。本条所规定之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的违纪行为,部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及《政务处分法》有关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等。因此,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在惩戒上述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的违纪行为时,应当同时适用**处分和政务处分,且需注意处分种类与幅度之间的相应匹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典型案例】
某省某州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和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和某国对某州部分领导干部有意见,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移动电话卡,匿名向相关领导干部发送道听途说、歪曲事实的不实短信,诋毁他人,金图执起领导之间的矛盾、破坏领导干部团结、干扰组织干部任用、愚吓成协领导同志,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党内正常的同志关系,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2018年9月,其先后向有关领导同志邮寄了本人署名的公开信,散布道听途说、主观臆断的不实信息,将个人矛盾转化为对组织的不满和对领导同志能力名誉的诋毁,其行为对某州的政治生态、发展环境、团结统一造成了严重干扰破坏,给领导同志的声誉带来伤害,在政治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8年10月,和某署名向领导同志发送短信,直接质疑诋毁领导同志的个人品质和能力。2018年8月,和某利用某中学原校长马某某对组织调整其岗位不满一事,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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