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所谓“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其中“三重”主要就是指决策、项目安排、人事任免等重大事件,而“一大”具体指大额度资金运作。国有企业在现代发展中,通过全面实施该决策制度,可以切实增强国有企业各项经营决策科学性,提高整体工作质量与水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为此,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实践中,积极将党建与发展进行有机融合,构建“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致力于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执行现状
(一)明确国有企业各组织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内容要求,国有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当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融合,切实发挥党组织引导作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同时,全面梳理国有企业内部各方关系,确保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相互协作。党委会主要职责就是研究重大问题和决策,使得国有企业朝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各项工作稳步落实。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中,需要遵照章程规定,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申请,并在审议前先由党委研究讨论,决策有关党建内容;董事会作为国有企业运营权力机构,享有股东会部分职权行使权力。应当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有关内容;监事会主要是国资委负责挑选、组建,监事会职责就是对大股东、董事会进行全面监管,其中包括外聘监事;而经理会是隶属于董事会下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理具有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职权,部分是直接参与决策,部分则是提供参考方案。
(二)优化调整党委会前置程序。国有企业将党建内容融入内部章程中,使得重大事项决策中实行了党委会前置程序,这一调整直接明确了党委会核心地位,其对董事会经理层、国有企业党委具有领导作用,使得党委的把关权、决定权、监督权在重大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具体分析可知,第一,把关权。主要内容就是对决策事项进行审议,判断其与我党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相符;决策能否提高企业竞争力、效益;该决策是否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第二,决定权。党委在决定前必须做好研讨,而后董事会、经理层才能遵照规定程序执行各项工作,保证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经营中发挥领导作用。第三,监督权。国有企业党委需要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损害公众和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并责令其纠正。
(三)提升决策全过程监督力度。国有企业始终坚持从严治党,并通过多次审计、巡视、检查,找出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使得决策全过程得到有效管控和监督。在具体实践中,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以监督机构身份全面负责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际执行情况。主要监督方式就是列席会议等,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中进行责任制考核,全面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际执行情况,并将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直接纳入审计内容中。
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构建存在的不足
(一)各主体职责权限较为模糊。虽然“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使我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作用得以发挥,但对于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职责存在界限划分不明情况,多数国有企业并未针对这三者的职责进行有效衔接,以至于三者联动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整体运行机制存在不科学、不高效等问题。例如,党委会前置程序落实,由于国有企业差异,在具体落实中表现出对立状态,很难真正意义上获得专业建议。出现这种情况,最大根源在于,部分国有企业未能深刻认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参与决策职责权限,而误认为是参与生产经营实际问题决策。事实上,党组织并不是决定、指挥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而是在此过程中发挥着引导性、方向性、战略性作用,所以并非直接代替董事会、经理层进行重大问题决策。
(二)未能明确决策内容与范围。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中,内容与范围并非一致,而是呈现出相对状态,以至于在各个国有企业决策清单中内容呈现差异较大,缺少必要的绝对性标准。对于现代企业发展而言,主要适应于量化标准管理方式,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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