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党课: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同志们: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这一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应重点抓好的“十一个坚持”,被视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中,“第八个坚持”勾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指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重要环节,并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要要求,提出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四个环节中,执法上启立法、下接司法和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环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部分。严格执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据我国执法实践提出的重要要求,也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严格执法进行了系列论述,形成了特点鲜明、逻辑严密的理论观点体系。借此机会,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观的历史渊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严格执法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而产生的理论成果,深刻汲取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执法思想,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的传承和创新。
    (一)先秦时期的严格执法观。在我国,严格执法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记载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思想的《管子》一书最早对严格执法理念进行了阐述。《管子·立政篇》指出“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令,復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死不赦。”其不仅阐明要严格依据法令施行赏罚,而且违反法令取得功绩的行为更要严惩,实际上强调了严格执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实施要点。战国时期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改革家吴起在楚国施行变法时,提出要“明法审令”,意图在明确和公开法律的基础上,推进依法行事和令出必行。法家重要代表人物商鞅非常重视法的执行,他指出圣明的君主应“法必明,令必行”,强调“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认为有法不行等于无法。在执法的具体理念上,他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在执法的具体实践中,他谨遵严格执法原则,对于触犯律法的勋贵严格执行刑罚,甚至因太子触犯律法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在韩国主持变法的申不害也非常重视法令的执行,他在回应韩昭侯“法度甚不易行也”的问题时,指出“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实际上是建议君王应拒绝左右人的请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功劳行赏、依据能力授官。慎到提出“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既指出了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又指出要防止徇私枉法,还从百姓、官吏、君主三个身份界定了人与法之间的关系,强调执法者要严格执法、誓死捍卫法律的施行。韩非子将严格执法视为君主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提出“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在如何严格执法上,韩非子一方面提出“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指出法令的实施必须以严格遵照法律执行赏罚为前提;另一方面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要求严格公正执法,而不应以执法对象的高低贵贱而有所差别。
    (二)秦至明清时期的严格执法观。西汉廷尉张释之强调不能以君王的喜恶而破坏法令的执行,要通过严格执法来使法令取信于民。汉文帝以御马被惊处罚太轻而欲加重犯者,张释之劝阻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太子入司马门不下车,张释之追止不准入殿门,并依法“劾不下公门不敬”。唐太宗指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事须画一”“一段于律”,强调要不分亲疏贵贱,严格秉公执法。唐朝王勃提出“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强调法律一经制订,有违犯法律的就一定要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只有坚决执行而不能收回。北宋名臣包拯认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强调严格执行法令是国治民安的必由之路。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指出“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强调只有“刑赏予夺,一归之公道……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才能实现政通人和。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指出“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强调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严格执法,有法而不得施行,与无法无异。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严格执法观。毛泽东同志将执法与守法结合在一起,强调要认真守法、严格执法。他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具体到宪法执行领域,他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前强调:“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实践中,毛泽东同志也在黄克功、刘青山、张子善等案件中,抛却人情的考虑,做到了严格执法。邓小平同志尤为重视法制建设,他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其中,“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法权,“违法必究”是指要对一切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二者均阐明了严格执法的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突出任务就是要严格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胡锦涛同志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推进”,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并指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观产生的时代背景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观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遵循,也是对执法不严等执法实践问题的积极回应。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理念、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和胡锦涛同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分别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创造性地提出“法治中国”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法治中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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