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会暨调解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枫桥经验”诞生于浙江诸暨,60余年来,这一植根中华大地的东方经验、中国智慧,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形成了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我们党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传家宝”。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决筑牢**政治、安全“护城河”。下面,我强调几点意见。
第一,要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凝聚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强大合力。“枫桥经验”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效能。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领会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主动顺应新形势下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时代要求,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党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市委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行动,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轴心”作用,持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感召力、影响力,打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全面拧紧责任链条,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统筹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压实部门责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发挥党委政法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通报、约谈、督办、限期整改,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
第二,要牢牢把握“预防在前”这个治理理念,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关口把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是最大可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使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让每一次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都成为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过程。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政法干警下社区、进网格,深入了解民意、民情、民忧,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在决策、审批等环节引发矛盾纠纷。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发挥“法律明白人”、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站等作用,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强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构建系统完备、无盲区、零死角的隐患排查机制,用好网格员、楼栋长、“五老”人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全面动态排查基层矛盾纠纷,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苗头。聚焦房地产、经济金融、征地拆迁、劳动关系、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研究深层次诱发因素,常态化开展风险研判预警,实现精确预测、精细预警、精准预防。
第三,要牢牢把握“调解优先”这个基本原则,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公认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地都有调解机制,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把非诉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独特优势。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结合地域特色、行业特点,推广“老郑调解室”“亚楠调解室”“晓娴调解室”“武清乡贤”“秀云调解室”等经验做法,努力创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调解品牌。分级分类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支持调解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强各类调解协调联动,统筹用好各类调解资源,完善协同联动解纷机制,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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