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2663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x《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通过探索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畅通党员队伍“出口”,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推进丘区经济文化生态强县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制定不合格党员评判标准,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有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党员,应认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缺失,推崇西方价值观念,信仰宗教、邪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思想、行动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敢担当,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或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兵役法等行为,影响较坏;
6.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拉帮结派,造成单位或村(社区)矛盾复杂化;
7.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8.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9.有“三不”行为,即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10.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一)限期改正。对情节较轻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严重、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予以处置。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给予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劝其退党。情节较重,本人没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不接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内除名。对情节严重,在党内外造成较坏影响的,予以除名。对党员本人要求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批准其退党,并宣布除名。对于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想通过退党逃避开除党籍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要坚持以纪律处分开除党籍。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要及时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并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做好教育工作。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四、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要在基层党(工)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原则上在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流程。
(一)个人自评。每位党员要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不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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