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这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靠的是改革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靠的也是改革开放。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决定》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时提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些都释放了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的强烈信号。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美国等西方国家不遗余力对我打压遏制,力图同我“脱钩断链”。越是这样,我们就越要站在有利于国家发展和全球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立场上,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发展。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1980年8月党和国家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置经济特区,1988年4月又批准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发展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窗口和示范带动作用,也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对外开放进程逐步建立健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多年来,我国以开放促改革,推进机构改革,修订法律、削减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至7.3%。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经贸领域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对接,以开放促改革态势更为凸显。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体现了国内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作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需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如果国内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也就难以实现高水平开放;如果国内存在明显的市场扭曲,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也会受到影响。在开放环境下,企业可以在国内融资,可以引进外资,还可以到海外投资,如果国内市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相对较低,那么跨境资金流动相应地就会异常活跃,可能会导致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管制的情况发生。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二者需同步推进。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在对外开放领域,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是更高水平的开放。
《决定》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决定》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与传统的贸易规则要求不同。传统的贸易规则主要是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边境措施上下功夫,主要对进出口环境产生影响。以往的经贸协定要求各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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