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特性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特性,对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发挥司法在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时代性
“综合配套改革”最早见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在司法领域中提出这一概念,始于2017年7月A总书记对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该指示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并要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同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授权上海先行先试,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2017年党的十九大正式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地方试点范畴上升为国家总体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此予以重申。
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表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顺应时代的发展,在战略思维、战略重点和战略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即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内外联动、配套完善阶段;由粗到精挺进,进入查漏补缺、纠偏归正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满足人民群众法治期待的重大举措,是站在更高起点谋划推进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时代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系统性
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司法体制机制的运行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在巩固深化前一阶段改革的成果,理顺各项改革之间的关联性,查漏补缺增强改革的协同性。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深化的过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但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障碍尚未得到全部破解,改革中也还存在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因此,综合配套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之前的基础性改革成果进行巩固,推动已有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提高改革整体效能,防止改革走回头路。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依存度高、耦合性强。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就是以系统集成的思维和视野,将各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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