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专题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同志们:
司法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原则方向不动摇,明晰权责边界,完善监管模式,提升审判质效,以更实举措确保改革部署在人民法院落地见效。
要进一步细化“权”和“责”。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全面准确落实”,再到“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科学划定权力边界和各类主体职责,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绕不过去的前提和难点。要聚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核心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全员管理模式,严格落实法官和合议庭对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夯实案件质量基础。要健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在推动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础上,进一步发挥院庭长牵引、导向作用,强调院庭长要依法对案件的审理裁判进行审核把关,引领审判理念更新,带动一系列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举措系统推进、落地生根。要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持制度先行,完善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切实以党的领导责任统领、压实司法审判各环节各方面责任,做深做实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完善。
要进一步完善“监”和“管”。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权力规范运行,实现放权和监督有机统一,一体推进对“案”的管理和对“人”的监督。进一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尊重审判权力的运行规律,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管职责,厘清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责任以及院庭长的监管责任,推动审判管理不断升级。要发挥好审判委员会和法官专业会议功能,把监督指导的责任和压力向前端传导、压实,通过个案审理和类案治理,全面考量相关衍生纠纷和裁判可执行性问题,强化司法审判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避免机械司法、程序空转。要建立上下一体衔接机制,落实落细上级法院监督指导责任,以发回、改判、再审、长期信访四类案件为抓手,常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强化条线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凝聚办案共识。要一体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融合审判管理、审务督察、纪检监察等职能,综合运用党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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