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推动机构编制法定化建设

云南省昆明市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推动机构编制法定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施行以来,云南省昆明市严格按照《条例》精神,扎实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相关工作,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昆明市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进一步维护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理顺职责关系,破解职责交叉难题,使部门分工“顺起来”。为推动部门“三定”规定落实,理顺部门职能分工,优化流程再造,云南省昆明市委编办研究制定了《昆明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解决部门间存在的职责重叠、交叉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构建权责统一、规范高效、协调顺畅的部门履职体系,助推机构编制部门既当好“裁判员”又当好“监督员”。一是确定职责分工协调的原则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二是建立职责分工争议预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达成一致后报送市委编办备案,未达成一致由主办部门向市委编办申请协调。三是细化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工作流程。市委编办收到协调申请后,符合规定情形决定受理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编办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编办及时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或对职责归属争议进行裁决,拟定书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经批准后,由市委编办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四是强化对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结果的监督检查。市委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对同意备案的协商工作纪要履行情况和协调后的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未按协商工作纪要或职责分工意见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限期纠正意见。
  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注销登记意识,让注销时限“减下来”。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事业单位在撤销、合并、改制后面临着注销清算周期长、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滞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难度大等问题,云南省昆明市委编办认真研究分析近年来全市开展简易注销登记相关工作情况,结合“我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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