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经纸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全办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治理为抓手,以“加强集体资产监管,建设清廉村居”为目标,推动农村“三资”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资源开发利用,夯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增强乡村治理效能,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收集、审查审计、整改规范工作,依法完善口头合同,终止到期合同、无效合同,整治规范阴阳合同,变更、解除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显失公平的低价、无偿合同以及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会对村集体明显不公的合同,依法终止集体不认可、群众反映大、长期拖欠租金等严重违约的合同,深入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堵住集体资产和收益流失的漏洞,解决集体经济合同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履约不到位等问题,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全覆盖、全过程监管,逐步建立“主体清晰、程序合法、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执行有序、监管严格”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机制,促进农村资源资产等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一事一策、一案一策,平等保护农民集体和企业个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一刀切”等行为破坏营商环境。
   (二)群众主体。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促进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合同清理整改监督全过程。对合同清理整改的关键环节、重大问题,要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程序,维护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稳步推进。坚持由点及面、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民主决策、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稳妥化解历史疑难问题,有序推进整改规范。
   四、对象范围
   办事处范围内所有村(社区)、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村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订立的正在履行和已签订尚未履行的各类合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承包合同除外),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其他合同。具体包括:
   (一)资源类合同。指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集体资源承包、流转、托管、出让、入股等合同。
   (二)资产类合同。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设备设施、无形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集体投资兴办企业等资产的承包、租赁、投资等合同。
   (三)资金类合同。指农村集体货币资金借贷、投资等合同,包括扶贫(衔接)项目资金投资类合同。
   (四)建筑工程类合同。指农村集体建筑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其他类合同。指抵押合同等不属于上述四类合同的其他合同。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自2023年3月启动,至2023年11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开展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9日—3月31日)
   (1)成立工作专班。街道党工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次活动的领导。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农业办。
   第一组长: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办公室主任:
   成员:
   (2)安排部署。组织召开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工作推进会,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村(社区)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村级方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提交街道党工委审批备案,全面启动合同清理规范工作。
   (3)宣传动员(3月31日前完成)。各村(社区)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大喇叭、宣传车、拉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工作政策。及时组织村(社区)、业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各行政村(社区)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的显要位置张贴中共XX县委、XX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公告》和本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二)合同清收阶段(2023年4月1日—5月31日)
1.清理收集(4月20日前完成)。坚持应收尽收的原则,对辖区内集体经济账内合同与账外合同,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合同及相关会议决议、补充协议等资料原件进行全面清理收集,重点抓好口头合同、资源合同、小组合同、扶贫合同四类合同清理。合同标的物(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以及集体自营、闲置的集体资产不在范围之内)应与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资金一一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坚决杜绝账外合同、账外资产、账外收益。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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