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保障局第一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和悉心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立足医疗保障工作和医保队伍建设实际,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积极构建医疗保障系统党风廉政“新常态”。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
(一)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廉政目标。一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推动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层层压实主体责任。二是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注重加强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市、县纪委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组织干部职工观看《机关作风明察暗访专题片》等警示教育片和《榜样7》《抗疫典型事迹》等先进事迹报告,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注重抓早抓小,把监督关口前移。
(二)开展内控管理,防范基金风险。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排查廉政风险。根据股室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从基金预算到基金使用,从业务工作到“两定”机构监管,逐级、逐岗、逐环节地进行廉政风险点查找,共梳理出关键岗位、排查廉政风险点6个,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缴费基数核定、医保基金稽核控制管理、医保基金拨付管理、特殊门诊待遇审核及待遇核准、医疗费用审核、“两定”机构服务协议等。二是加强“两定”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保经办部门修改完善“两定”服务机构协议,共完成****家“两定”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深入推进国家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深入贯彻实施《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制度》等12项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三)突出专项整治,推进整改落实。根据市委《关于整治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整改落实清单和工作方案,持续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在推动药品耗材定价机制改革专项整治方面,积极统筹部署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目前已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开创性地开展药品跨区域集中采购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湛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今年一季度,我县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购约万元,与2021年同比节省***万元,与2022年同比节省万元。在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整治方面,在全县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大检查工作,发出整改通知单张,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万元;有效遏制了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费用的支出,保障了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四)整治机关作风,提升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印发《2023年“盯重点、重实干、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特别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我是党员我带头”承诺践诺活动,积极参加基层网格化防控工作,参加献血活动,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医保人的精神风貌。
二、存在问题剖析
(一)干部队伍依法依规履职风险高。作为一个新组建的部门,干部队伍人员少新手多业务不熟,部分同志知识更新不及时,政策执行能力不强。同时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导致大家用于学习的时间不多,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新趋势、新动向把握不够准确,没能很好地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日常业务工作中,也没能更好地起到以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中心工作发展的效果。有的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是一项“软任务”“虚工作”,重业务轻政治的思想仍然存在,不愿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中投入过多的精力。作为新组建的单位,面对医保基金体量庞大、工作人员身份多样、管理监督难度加大、各方面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等实际情况,更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队伍教育监督的力度,切实加强依法依规履职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二)医保行政效能受管理体制影响大。在机构改革之前的医疗保障组织架构体系里,县人社局是决策与监督机构,县社保局是经办机构。此次机构改革,单独组建医疗保障局作为医保决策与监督机构,但截至今年4月,承担医保经办业务的县医疗保障局服务中心才成立,很多业务的衔接依旧没有打通,很多业务依旧需要县社保局授权来完成,导致了大量具体事务、宏观统计分析、投诉举报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清、隶属脱节、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由于需要授权,医保政策出台后,一些本可以单位内部沟通解决的业务,现需要县社保授权经办或函件往来、座谈协商、联合发文、请示报告等方式进行协商,工作程序异常繁琐。如果出现部门意见不一的话,工作将难以推动下去,效率也无法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及时进行监管,也无法直接了解和掌握医保经办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和具体问题,影响工作的开展。
(三)医保基金运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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