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x省财政厅、x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x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xx〕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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