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廉政风险防控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

对廉政风险防控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量化廉政风险防控惩治措施,筑牢全市干部群众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将权利关进笼子,一项权利对应一条违纪处分措施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全市xx队伍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市干部群众和各单位。

第三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队、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队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由局级党委统一领导,xx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xx局司令部、政治处按照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协同办理。超出xx局管理权限的,xx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五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军事业务训练工作

1.在业务训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侮辱、打骂、体罚以及变相体罚战士,侵占他人利益的;

2.在考核验收中,收受考核对象好处,违反考核规程、标准,主观上决定考核成绩或篡改考核成绩的;

3.在重点单位熟悉演练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

4.在业务指导、战例研讨、战评过程中不深不细,应付了事的;

5.在专项活动中,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的。

(二)机关管理工作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

2.在公务活动中虚报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

3.在机关采买、公务接待中指定商家,吃取回扣的;

4.在物资福利发放中,擅自提高或降低福利标准、增加或减少享受福利人员,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

(三)网络数据管理工作

1.在网络管理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批准接入政务网络的;

2.在数据管理过程中,不按照管理规定,擅自删除或增加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数据的。

(四)灭火救援工作

1.在接警过程中,态度蛮横,消极作为,不履行接警程序的;

2.无故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时,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3.灭火救援战斗中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消极厌战,畏缩不前的;

4.在灭火救援过程中,趁火打劫,无故损毁现场物品的;

5.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6.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军人形象的。

第六条在政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党员发展工作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发展党员的。

(二)组织教育工作

1.在确定先进典型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2.在评功授奖中,不实事求是,虚报、瞒报,不按照程序履行立功、授奖审批手续的;

3.在党团费收缴上报中,漏登记、不透明和挪用党团费的;

4.在政治教育中,不遵照《公安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走过场,流于形式的;

5.将配发的图书、文化娱乐器材占为己有,或送与他人的。

(三)干部管理工作

1.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晋职晋衔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程、标准,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

2.违反干部调动相关条件及规定,私自调动干部的;

3.违反干部培训交流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向组织推荐的;

4.违反干部家属随军相关规定,办理家属随军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

6.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

7.泄露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

8.在干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四)纪检督察工作

1.对信访案件受理后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2.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3.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的;

5.扣压、隐匿、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将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在督察指导中,发现问题不严格处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故意隐瞒,不积极查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上报督查问题,对当事人进行包庇、保护甚至纵容的。

第七条在后勤工作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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