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汇编(16篇)
目录
1.2023年度XX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3
2.2023年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2
3.2023年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9
4.关于XX镇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41
5.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47
6.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3
7.街道2023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8
8.县商务局2023年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63
9.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及 “打非治违”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67
10.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74
11.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82
12.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90
13.镇2023年度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96
14.镇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104
15.镇2023燃气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14
16.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117
2023年度XX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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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XX市XX区XX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城市燃气暨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范视频会议部署,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23〕9号)和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XX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城管发〔2023〕38号)精神,为深刻吸取燃气事故教训,强化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走深走实,有效防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3年9月,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2023年度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XX市XX区XX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及自治区、市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安委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如履薄冰”的紧迫感、“如临深渊”的危机感、“重任在肩”的使命感和“保安全、护稳定”的政治自觉,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着力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燃气安全稳定形势。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XX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成立XX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共同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区应急局局长
????????XX???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XX???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XX???区教育局副局长
XX???区民政局副局长
XX???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
XX???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副局长
XX???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XX???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XX???区经开区管委副主任
XX? 公安XX分局副政委
XX?? XX消防救援大队干部
XX??? XX镇副镇长
XX??? XX镇副镇长
XX??? XX镇人大主席
XX??? XX镇党委副书记
XX???XX镇副镇长
XX???XX镇副镇长
XX???XX镇副镇长
XX???XX镇人大主席??
XX???XX镇副镇长
XX???XX镇副镇长
XX???XX镇副镇长
XX???X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XX???X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XX???XX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主任由张述典同志兼任。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餐饮等公共场所用气安全整治。以餐饮、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娱乐场所、园区企业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为重点,实行燃气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双排查”,立即逐一入户排查,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用气安全情况,确保不漏一户,做好登记建账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燃气报警装置安装不规范;软管私接“三通”等不合规连接方式;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超长度;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在室内用餐区域设置燃气燃烧器具、液化石油气瓶;燃气管道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餐饮、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场所未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二)开展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整治。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用气安全开展全覆盖入户排查,其中,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等重点场所实行燃气企业、属地管理部门“双排查”。重点排查胶管老化、报警器超期、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安全隐患;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燃气管道未设套管穿孔、穿越部位未作防泄漏处理,穿越电力和污水管沟或同沟敷设等燃气设施安全隐患。
(三)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整治。燃气企业开展自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行常态化检查。重点排查瓶装液化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不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管理不严格,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应急处置专业装备器材、抢险抢修队伍不健全,应急演练实战性不强,燃气场站设计和建设不规范、与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等安全隐患。
(四)开展老旧管网安全隐患整治。燃气企业开展自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行常态化检查。重点排查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普查建档情况;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等安全隐患。加快推进2022-2023年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任务,确保完成项目建设;要按照“能改则改,非改即拆、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统一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持续消除存量、杜绝新增。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无牌无证经营点的打击惩处,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行为,及时查处“以车代库”和在出租屋、宿舍内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明显超过自用需求以及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和“倒罐”行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报废但未去功能化钢瓶等行为,依法坚决打击,对“倒罐”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实行“零容忍”。
(六)开展宣传学习行动。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要结合辖区内实际、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深入餐饮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燃气安全宣传材料、普及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以及新修订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组织并督促辖区内餐饮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员工安全培训,了解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在物业小区、商场宣传栏、电梯位置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广泛宣传燃气泄漏安全风险及其严重危害,主动防范燃气泄漏引发安全事故,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将“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知识,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四、组织方式
以镇(街道)为单位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各镇(街道)及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定期调度。????
五、实施步骤
2023年度XX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各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6月至8月)。各镇(街道)要逐一摸清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总体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要制定安全隐患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级分类整治,实行销号管理。要督促责任主体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按要求整改到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镇(街道)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指导,对重点问题进行实地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9月)。各镇(街道)会同辖区燃气企业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各镇(街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开展工作,推动燃气安全执法常态化、高压力,督促各燃气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各环节、各链条的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避免出现盲区漏洞。
(二)夯实工作责任,狠抓隐患整治。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要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压紧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铜墙铁壁。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研判,分析存在问题,查找工作不足,拉高标尺,抓好关键环节管控。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和细化方案,强化组织保障,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排查整治效率。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要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依托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系统开展入户安检,实现重点场所、重点用户“双排查”,确保过程追溯、动态跟踪、闭环管理。
(四)加强专业排查整治,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要组织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业务培训,在排查工作中及时解答排查常见的技术问题。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可结合实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排查,进一步提升对安全隐患的辨识能力和安全风险管控水平,提高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针对性、专业性、有效性。
(五)紧盯隐患整改销号,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风险实施有效防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燃气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停止供气或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完成。
(六)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各燃气企业要配合各镇(街道)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产品。各燃气企业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应对和处置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要及时总结并汇总辖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于2023年9月2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发现的典型案例及工作建议等)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3年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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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2023年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6·21”XX燃气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持续做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隐患即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着力解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安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做实安全基础,前移安全关口,动态研判风险,提升安全能力。全面排查隐患、消除隐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组织管理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防范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百日攻坚”行动,严肃整顿治理燃气设施管网运维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处理,落实“五个一批”(整改治理一批、依法严惩一批、关闭取缔一批、联合惩戒一批、问责曝光一批),摸清老旧管网底数、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紧盯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安全生产能力和治理水平,坚决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燃气行业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鼓励燃气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违规授予特许经营授权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不符合燃气市场准入条件的燃气企业严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充装、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将“跑马圈地”、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纳入市场经营“黑名单”,加快淘汏一批不合格企业。(县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落实。)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聚焦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抓好公共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尤其是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酒店、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大排档、夜市、小吃店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私接“三通”,不按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要组织落实本辖区所有燃气用户排查登记。(县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文广旅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落实;教体局、卫健委等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用气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明确负责人。)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要重点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燃气企业全面排查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的“瓶、灶、管、阀”等风险隐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燃气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燃气企业排查情况进行复核。(县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落实。)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燃气相关部门、燃气企业要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双向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落实。)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要开展辖区内生产、经单位的排查摸底。(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落实。)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燃气企业要不断完善完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的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评估,制定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分区域、分步骤统筹推进改造提升,全面消除管道老旧锈蚀、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燃气相关部门、燃气企业要紧盯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管道占压,违规交叉穿越市政管线、密闭空间、河道,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燃气企业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燃气管理智能化水平。燃气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排管道燃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摸清监测范围,研究制定燃气企业信息化建设标准,推动管道燃气企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提高全流程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早期防范处置能力。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县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落实。)
此外,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辖区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四、责任分工
(一)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和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宾馆、酒店等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管、交通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联合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对液化气瓶上高层建筑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七)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加强对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全过程液化石油气使用排查和管理。加强对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宣传引导工作。
(九)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学校、福利机构、旅游景点以及景区内的星级宾馆酒店、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等领域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十)各乡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液化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督促整改;负责排查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液化气的,要及时处置和上报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做好企业“点供”燃气自备站(LNG)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点供”用气治理、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治理阶段(2023年6月至10月)。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综合运用企业自査、乡镇排査、县级抽查、专家帮扶等方式,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要求。要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联合执法、明査暗访、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法、手段,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10月)。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对燃气安全排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建立企业、乡镇、县级三级台账,逐件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直至对账销号。对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完善工作制度,及时研究修订政策措施,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燃气行业部门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商务局、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教体局、卫健委、文广旅局、发改委、广电总台及13个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燃气办,安小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雷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请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12点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报县城市管理局。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要加大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实行行业禁入。要强化行刑衔接,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线索和涉黑涉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执法震慑,定期通报典型执法案例和曝光事故案例。
(三)加强督导考核。XX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督导组,由县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五个牵头单位主管副职、业务股室负责人及联系人组成。对十三个乡镇及开发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执法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四)强化宣传警示。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瓶、管、灶、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查找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
(五)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由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每单位抽调一名同志负责工作组的具体工作任务,对全县境内燃气领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打击、治理等相关工作。城管局为组长单位。
(六)加强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告制,排查情况要经各乡镇、开发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等上报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有关单位收到此文件后,要立即将《XX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通讯录》上报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对排查整治组织不力,进度迟缓的乡镇和部门,县纪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发生事故的要严肃问责。
关于XX镇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及省、市、区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全镇燃气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思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市、区细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党政领导责任,突出城镇燃气使用安全,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城市燃气餐饮场所,以强有力的行业安全监管和精准严格的安全执法,督促并推动燃气经营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重大事故隐患倒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燃气安全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并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确保全镇燃气行业安全稳定。
2.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辖区供应站点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送气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并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使企业、站点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和质量有明显提高。推动责任单位对照“三个必须”要求,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督促和服务指导,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聚焦燃气企业、供应站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站点安全检查和精准检查,不断提升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专项行动,使全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燃气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对照《燃气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结合《关于开展燃气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的通知》等要求,重点整治供应站点设施老旧、人员配置及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不到位等企业管理问题以及餐饮场所、城中村出租屋、商业综合体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等易导致事故突出问题。
1.供应站点经营管理问题。配合上级有关部门,重点排查整治供应站点隐患排查整治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突出、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严重违规或者多次违规的燃气供应站点,提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供应许可。加强部门协同,联合打击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安监站、XX派出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中队、赵岗村、同气公司)。
2.餐饮场所安全用气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用气场所不通风,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黑气”和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合格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安监站、消防工作站、各村〈居〉、各燃气企业)。
3.燃气管道被占压圈围问题。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高中压管道被电力井等占压圈围、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责任单位:经服办、各村〈居〉、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4.“城中村”出租屋用气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城中村”出租屋用气环境(禁止在卧室及卫生间使用燃气)、是否使用合格软管、减压阀、灶具,是否落实相关安检措施,是否落实相关的燃气安全宣传等(责任单位:XX派出所、振兴办、各村〈居〉、各燃气企业)。
5.高层建筑用户使用瓶装燃气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禁止新开高层建筑用户的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入户安检、送气安检规定,是否按照市级整治要求逐步清退使用瓶装燃气用户,华润是否制定逐栋建设改造具体方案,是否加快市政气源管道建设(责任单位:安监站、各村〈居〉、各燃气企业)。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1.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15日前)。各村(居)、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2.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前)。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开展燃气安全演练,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3.精准检查阶段(2023年11月15日前)。安监站、各村(居)、各单位、燃气经营企业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主体、监管、属地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供应站点、餐饮场所等一线开展精准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4.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到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是国家、省、市、区逐级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精心部署的年度安全最重要工作,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学习和正在开展的调查研究工作,夯实并打牢各级领导干部职工的思想基础。
2.强化组织部署。整治工作成立以党委秘书委员、副镇长林毓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配合区燃气中心依职责开展专项行动,安监站负责上下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可参照上级做法,结合本辖区、本行业业务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务求层层传导到位,层层落实到位。
3.突出排查重点。一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成果,精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二是结合正在开展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双重预防”建设。三是结合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六项重要任务(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动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抓好动火作业、外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精准排查。
4.严格精准检查。要通过严格精准检查倒逼燃气企业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提高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及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5.按时报送信息。请各村(居)、各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从6月起,每月23日前将本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检查成果以及附件2、3报送安监站。
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燃气销售点及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根据《黔西南州城镇 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州燃安办(2023)5 号)、《晴隆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工 作方案》(晴安(2023)5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镇城镇燃气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即日起在全镇开展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以下简称燃气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六十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围绕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五个关键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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