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等高危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一)发挥合力,开展联合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提请政府组织公安、安监和质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成技术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各类易燃易爆单位一个不漏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集中力量抓好检查和整改工作,严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络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向全社会公告此次易燃易爆专项治理的内容,光隐患单位名单,公布受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全力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宣传氛围
(二)全面清查隐患,杜绝带险作业。对易燃易爆单位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建筑物或场所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各场所或单位火电源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各种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安全出口是否锁闭,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完整好用,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在检查“硬件”的同时,还要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软件”建设情况,重点是:各级消防安全麦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各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备,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消防培训合格上岗,是否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检查要严肃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做到“谁监管、谁负贵,谁检查、谁负贵,谁签字、谁负贵”。凡发现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到位、不负责问题,一律严肃依法处理。
(三)依法实施处罚,全面加强监管。队伍各级各级监管部门在专项治理中凡发现以下九种消防违法行为,一律依据消防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一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二是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三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的;四是可燃易燃物资仓库、堆栈、货场防火间距不足,违反规定超储的;五是非法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加工点、销售点的,特别是“土炼油点”、“黑加油点”和非法制造打火机、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点的“黑加工厂”;六是违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可燃堆场、仓库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七是在高层、地下建筑内违法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八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内违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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