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巩固我市近年来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积极融入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企业自主负责,聚焦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和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紧盯安全责任制落实、用气用火用电管理、安全疏散逃生、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等重点环节,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综合施策,切实提高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各地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重点做好六项工作:
   (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会同商务等部门,对餐饮企业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三)会同商务等部门,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四)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设施器材或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动综合执法队、乡镇(街道)站所、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员等基层监管力量,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制止。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基层和相关行业部门排查移交的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六)加强辖区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实地熟悉,掌握储量、设施、应急抢险力量、压力管网分布图等情况,加大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老旧居民小区、餐饮聚集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使用情况进行熟悉,摸清重点部位,建立完善燃气类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针对性开展训练演练。会同燃气、环保、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增强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针对燃气灾害事故特点,规范灭火救援作战行动,落实作战安全硬性规定,确保参战指战员自身安全。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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