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星级评定办法和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提升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形象和服务水平,根据《全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省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意见》《xx省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督察问责实施办法》以及《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星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星级评定的窗口单位:驻政府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出入境办证中心、户政中心、车管所业务大厅、派出所户政窗口。具体分为***、B两类分别评定:
***类:市、县(区)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和所属分中心窗口(出入境办证中心、户政中心、车管所业务大厅);
B类:未纳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出入境办证窗口(中心)、户政窗口(中心)、派出所户政窗口。
第三条 公安机关窗口工作人员指:从事窗口导办、服务、办件、管理等工作的专兼职民警、工勤和辅警。
第四条 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星级评定,由高到低设立三个档次,依次为五星窗口、四星窗口、三星窗口。
第五条 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工作人员星级评定,由高到低设立三个档次,依次为五星窗口工作人员、四星窗口工作人员、三星窗口工作人员。
第六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局行政许可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星级窗口和星级窗口工作人员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八条 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不予星级评定:
(一)建设水平不符合《标准》基本要求的;
(二)队伍有违法违纪的;
(三)窗口服务出现有效投诉次(件)数超过年度总办件量0.1%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
(五)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存在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认为不予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星级评定: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因主观原因工作出现失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本年度内出现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
(四)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
(五)存在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认为不予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章 星级窗口工作人员评定标准
第十条 窗口单位民警工作期间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辅警人员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一条 三星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规范,能处理一般的业务问题,具备基本的服务、沟通能力,群众较为满意。
第十二条 四星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规范,能独立承担日常窗工作任务,具备良好的服务、沟通能力,群众满意度高。
第十三条
五星窗口工作人员应业务能力拔尖,能独立处理疑难业务问题,具有创新精神,服务技巧和沟通能力突出,善做群众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的示范影响力,无群众不满意的有效投诉。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市级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可在星级窗口工作人员中优先评选。
第十五条 星级窗口工作人员创建完成后,每年度星级评定实行动态升降。
第三章 星级窗口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三星窗口硬件建设和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人员配备能满足日常的工作任务需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胜任业务工作,无重大工作差错。
(一)在窗口建设方面,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外观标志标识,窗口大厅能满足日常正常工作基本需求,办公窗口各种设备、物品摆放整齐统一,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集、保存,能为办事群众提供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免费无线网络(wifi)等设施,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样本等(可以电子样本);
(二)在建章立制方面,在遵循部、厅对应业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的同时,基本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警务公开制、应急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对待办事群众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程序等方面的咨询,能较为清楚的解释说明,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
(四)在社会评价方面,窗口服务评价器使用率不低于80%,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5%;
(五)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个别问题,整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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